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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摘要

贪污罪中的“非法”旨在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其实体内容是指行为人获取公共财物违背了单位的真实意志.“占有公共财物”涉及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系,挪用公款罪是职务性财产犯罪的基本规范,贪污罪是其加重的变体形态,即贪污罪是在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添加了“非法占有目的”要素;认定贪污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认定挪用公款罪无需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挪用普通公物的行为,应当就因占用公物而获取的财产性利益成立贪污罪;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财产性利益)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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