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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

     

摘要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准确把握,是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关键.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污染环境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非法排污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即成立该罪: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一种模糊罪过,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排污,只要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符合罪过要求;正在倾倒时被查获,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倾倒后立即清运走的,成立犯罪中止;排污完成即开始计算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的追诉期限,多年之后方显现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可以污染环境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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