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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摘要

对非法集资犯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在有关司法解释发布后,非法吸存行为的公开性特征亦即“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信息的判断标准,已经与社会性特征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集资信息的判断标准合二为一.对“社会公众”的界定要从抗风险能力及集资行为覆盖面两方面把握.其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时候,非法集资行为,实际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合二为一了.在查证行为人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行为时,应当将其正常经营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分清,防止将共同经营者与非法集资共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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