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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研究

     

摘要

国内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历经两个高潮,目前的焦点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定性的前提性问题,即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吗?二是行为定性的本体性问题,即虚拟财产在刑法语境中如何解释?三是关于行为定性本身,即该种行为究竟该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计算机犯罪抑或其他?关于虚拟财产在刑法语境中的存在方式,其不仅是一种电子数据,而且也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关于虚拟财产在刑法语境中的解释路径,不宜将其认定为《刑法》第265条的特殊财物,可将其划归于《刑法》第92条的“其他财物”.关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既不能使用无罪模式,也不能采用单一罪名模式,而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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