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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职业禁止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摘要

立足中国刑法的刑事制裁格局以及条文体系安排,刑事职业禁止欠缺刑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根据,无法归结为刑罚方法,应属于非刑罚处置措施.刑法典中没有保安处分的存在空间,刑事职业禁止本身缺乏保安处分的某些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难以肯定其法律性质为保安处分.在司法适用时,只要前罪与职业具有直接关联性,其行为与职业要求、职业特征具有内在的密切关系,就有适用的可能,无需准确界定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还是“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情况”的考察目的是厘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从事的职业之间内在关联性的具体表现.考察“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不应局限于被适用者已显现的人身危险性,而须将对刑罚执行效果的评估和预测纳入.职业禁止的具体内容应作限制解释,将其限缩为原有职业类型.竞合关系的化解应坚持并行适用说,分别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之一宣告刑事职业禁止,由主管部门主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行政性职业资格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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