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刑法论丛 >疫苗监管过失中玩忽职守罪的适用困境与突围

疫苗监管过失中玩忽职守罪的适用困境与突围

     

摘要

我国刑法尚无针对疫苗监管渎职行为的专门法条,在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过失时,本罪所保护法益不应仅止于秩序,还应当包括公共安全,故“重大损失”应理解为被秩序所保护的、与安全相关的利益的重大损失。鉴于“第一类疫苗”与“第二类疫苗”的不同属性,在前者的场合,“重大损失”可以不仅限于物质性利益的损失,而在后者的场合,应当以物质性利益的损失作为入罪标准。同时,因“预见可能性”内涵的多义性及因果历程难以被实际支配,监管者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应突破“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说”,结合疫苗监管者所处的监管环节与职务内容,从规范与实质两个层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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