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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律师资源不合当下国情

         

摘要

@@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9币执业."这一规定把许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之外的、有律师资格而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排斥在了律师队伍之外,而1996年和2001年的<律师法>都没有这种规定.在中国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律师法>的条文内容应当与我国国情紧密结合,2007年<律师法>对于前两个版本同类法律的修改确与国情有所偏离,其法理和事实依据均难以令人信服,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著录项

  • 来源
    《创造》 |2011年第3期|80-81|共2页
  • 作者

    初日;

  •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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