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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和根源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这是针对我国还未能根除刑讯逼供现象而作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经验总结。它对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加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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