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当代法学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重大误解的案件时,重视对错误重大性的判断和对各类风险分配事由的综合考察.在解释《民法总则》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时,可构造统一适用于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两类错误相区分的意义.重大性要件是指错误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均为重大.对于客观重大性之判断,应采“诚实信用的理性人”标准,不采用也不必附加“相对人可识别”标准.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相对人利用或引起动机错误等可归责事由虽非错误撤销权的发生要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较低时可增强撤销权的正当性,不妨予以综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将共同错误与情事变更一并作出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