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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

     

摘要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该问题在我国长期争论不休.《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的出台在实践层面结束了各法院的差异化做法而代之以不能追加的统一规定,但实践中除“不予追加+另行起诉”模式外,还存在“不予追加+直接执行”这种异化适用模式.法实践对于法规范的逃离使得继续研究该问题成为必要.另行起诉模式会增加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成本,直接执行模式则以“推定”替代对于被执行债务性质的“认定”,不当省却了审查程序且与判决主文内容不符.因此,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实体与程序利益,确有必要肯认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该方案的核心在于执行阶段法院有权对被执行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其正当性可从执行权属性、法规范内容以及法实践支持等方面证成;此外,法院还应通过追加前的审查程序和追加后的救济程序,来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参与权和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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