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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城建公司一审胜诉,上诉人建材厂二审却反败为胜 鉴定、评估要依法进行——从一个案例看鉴定、评估

摘要

案情 2001年2月28日,案外人何某某以益阳市某建材厂的名义与宁乡县某城建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厂供给城建公司“岳字”牌水泥500吨,单价每吨200元,交货时间为200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交货地点为需方工地(宁乡县玉潭中学),质量按GBl75-92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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