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集装箱化 >承运人向未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取的违约金性质及数额调整

承运人向未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取的违约金性质及数额调整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如实申报;但在实践中,出于节约成本或逃避监管等目的,部分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而是谎报、瞒报或漏报危险货物,导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应要求或标准对危险货物进行照料或采取措施,最终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