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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明确

             

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根据《公告》,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公告》明确,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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