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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重构

         

摘要

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源自德国。该理论认为,基本权利不仅是公民防御国家的主观权利,“此外,它适合于所有法领域,可作为宪法基本决定的客观价值秩序或价值体系”约束立法、行政与司法等国家机关。目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已经获得我国学界普遍认同,并被作为理论前提运用于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以及具体基本权利问题的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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