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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社会转型与'刑''礼'之争的早期形态

     

摘要

"刑"与"礼"皆以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传承、稳定有序为发生、形成的初衷,且在初始阶段表现出较为明确的一致性,二者相辅相成,为人类社会形态从文明肇始到成熟完备的平稳过渡提供了基础保障.上古至夏商时期属天命时代,这一时期的原始宗教与巫术先后承担了早期之礼的启蒙规约作用,亦可视为"礼"的早期形态.在此期间,统治者以天命为辞来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与尊卑格局.事实上,在天命理论尚具影响的西周中前期,"礼"的神圣性特质依然具有强烈的号召力,"刑"则更多表现为象征意义而非现实意义,这也是史所罕见"礼居刑上"的特殊时期.自西周中期开始,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天命理论的瓦解,"礼"的影响力日益衰减,带有明显强制意味的"刑"开始被频繁地付诸国家治理实践,刑法开始崛起,此前建立于"礼居刑上"基础上的动态均势格局亦被打破.不过,考虑到"礼"的自身特性,旧有均势的破坏并不意味着礼制体系的完全崩溃.实际上,即便在以礼崩乐坏著称的春秋时期,尽管法家理论已经表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但管仲、子产等致力于振作法家的代表人物仍未完全摒弃礼乐文明,而是表现出对礼乐时代的依恋与怀念.也可以说,管仲、子产等人之隆刑重法,其目的仍在于凸显此前深入人心的"礼"之观念,这也是春秋时代"刑""礼"一致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刑""礼"的一致性并未因现实世界中的"礼弱法强"的格局转换而发生实质性改变,在文化惯性的驱使下,春秋时期的"刑"与"礼"依然保留着浓重的同一性特征."刑""礼"之间真正的激烈斗争,直到战国时期才以儒法之争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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