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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罪若干共犯问题研究

             

摘要

为了应对实践中频频发生的替考行为,国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规定替考罪予以应对. 通过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来看,替考行为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因而对其共同犯罪形态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而置之不理的场合,由于监考人员有维持考场秩序的义务,其不予制止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替考行为的实施,因而构成片面的帮助犯;在“同意而非教唆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情形,考生不具有组织他人代替自己的义务,因而不能以不作为的共犯进行处罚,但可以将其解释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进行处罚;在“教唆 12岁的少年替考小升初”考试的情形,虽然替考者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教唆者与替考者仍可以构成不法意义上的共犯,从而以替考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 替考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失信行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很有必要,但应当仔细分析其犯罪情形,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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