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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摘要

为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质量,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立了我国刑事审判的庭前会议制度。但因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疏、太过原则,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上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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