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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多付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摘要

2007年5月10日,陶某对自己所有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7月9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8月1日,陶某申请了预付赔款申请。8月4日,陶某收到了某保险公司预付的赔偿3000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后经某保险公司核算应赔付陶某1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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