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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化与实质法治化:行政问责法治化的二维分析框架

     

摘要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形式的法治化,即要建构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制度体系;二是实质的法治化,即所建构和实施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符合正义、权力制衡、民主参与的价值要求.形式法治化和实质法治化的有机统一与融合是推进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关键所在.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全面铺展,不仅需要完整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支撑,更为要紧的则是要通过公民有效参与行政问责立法民主机制的设计,以促进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彰显正义、权力制衡和民主参与的价值诉求,从而达成行政问责的善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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