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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可保利益的定义

     

摘要

可保利益的定义问题是保险法领域的基础理论性问题.在Lucena v.Craufurd案中,两位法官就可保利益的定义给出了两个宽严不同的衡量标准:Lord Eldon主张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财产权利或合同权利才能具有可保利益:Lawrence J则认为只要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安全而获得利益或因为它的损坏而利益受损,被保险人就可以被认为具有可保利益.后来严格的定义被规定在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在普通法下,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对于公司从事的海上冒险可以具有可保利益.保管人和分包商对保管合同和建筑合同下的整个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可以在损失的时候索赔其全部价值.法院现在会倾向于扩大化解释可保利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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