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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医疗美容纠纷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摘要

2005年2月18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某医疗美容专科医院”为举报人施行医疗美容手术即“颧骨磨削术、下颌角磨削术”,造成医疗事故。经现场调查得知,该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举报人原为该院聘任的护士长,2004年4月6日,该院与韩国KAMGNAM整形外科医院在北京举行颌面外科新技术的学术交流活动,由韩国医生主刀,中韩两国医生同台免费为举报人施行此医疗美容手术,并使用从韩国带来的设备“磨骨机”,术后造成右侧颧骨骨折脱位,遂在该公司的另一家连锁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施行修复术,术后右侧颧骨前侧有凹陷,功能未受影响。医院建议其再施行修复术,举报人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对其造成了医疗事故,要求医院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因该院不同意,故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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