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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摘要

本标准4.1中表1、表2、表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有害物质释放限量的A级与美国地毯协会(CRI)室内空气质量(IAQ)测试工程关于对地毯等产品有害物质评价体系及限量的规定一致,考虑我国国情,增加B级,适当放宽“限量”要求,本标准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4——苯基环已烯、丁基羟基甲苯、2——乙基已醇的测试方法采用ISO/DIS1600——6:1999《室内空气 第6部分——室内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和ISO 16017,1:2000《室内空气、环境空气和工作场所空气——利用吸附管/热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仪进行取样和分析》中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地毯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南开大学、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山东威海海马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芬、李孝文、刘洪亮、白志鹏、袭著革、张波、宁淑英、陈贵生、武淑文、刘洪运、马永民、贾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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