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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的授权许可人之间存在经销关系的可认定为“其他关系”

         

摘要

<正>要旨:与他人的授权许可人之间存在直接经销关系的经销商,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主动避让"与其经销商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因经销关系等形成的商业往来关系一般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9年第11期|27-32|共6页
  • 作者

    王东勇;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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