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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予以全面审查——评丽江谷源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摘要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中,针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不应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8年第5期|66-70|共5页
  • 作者

    樊雪;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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