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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很难适用关键词广告

         

摘要

<正>从2000年起,谷歌开始推出关键词竞价广告服务(Ad Words),目前该项业务已成为了谷歌的主要收入来源。据统计,2013年谷歌的广告收入达到505.78亿美元,占年度总收入的91.05%。但是伴随着巨大的利润,随之而来的是全球关于关键词广告的数以千计的案件。[1]在这些案件中,有很大部分涉及关键词广告的商标直接侵权争议,且有很大比例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因此美国司法审判中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2013年7月16日,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对1-800CONTACTS v.LENS.COM案[2]进行了宣判,该案又再一次对关键词广告所涉及的商标直接侵权问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5年第3期|56-60|共5页
  • 作者

    龚雯怡;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71.2;DD91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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