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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

     

摘要

@@ 在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应诉实践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问题,有不少人认为,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夫妻房产的登记,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并且登记后再转让也不必征得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的同意.原因在于:1.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2.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绝对共有的排除;3.公示公信原则的效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2期|30-31|共2页
  • 作者

    王清献;

  • 作者单位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2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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