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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及离婚诉讼中房改房的分割——从一起案例谈起

         

摘要

@@ 一、基本案情rn张女与张男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4日,张女与张男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双方有住房一套,两居室,房主是女方,离婚后带阳台的房间归男方、北面房间归女方所有.rn该房为张女1995年12月30日按标准价向其单位的房改房.2002年4月18日,张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上标有:标准价出售住宅,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张女.2007年11月22日,张女办理了标准价改成本价手续,交差额17286.2元.至此,该住房共支付房款64843.22元,其中张女个人支付40880.8元,张女与张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支付23962.42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1期|69-72|共4页
  • 作者

    王忠;

  • 作者单位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研究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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