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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证明并非“奇葩证明”——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相关问题

     

摘要

案例:张某和李某系香港户籍居民,张小某系两人之子,大陆户籍,与爷爷的户籍登记在一起。2015年8月20日,张某和李某持张小某的出生证明等,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将张小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登记人员告知,监护人代未成年人中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行。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2016年第2期|45-47|共3页
  • 作者

    邱丽丽;

  • 作者单位

    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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