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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

     

摘要

据新华社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从 2001年 5月 1日起停止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rn据了解,从 5月 1日起,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必须由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和审查。例如在青岛药品检验进口即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 rn另外,原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 16个药品广告重点媒介,仍不得发布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的广告。 rn这位负责人强调,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必须认真查验药品质量标准文件,对于经批准的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广告,在审查批准意见和“计划发布媒介”栏中分别注明“不得在重点媒介发布”。从 2001年 5月 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表及该药品标准、说明书一并于 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rn据介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 2001年 5月 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将继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 1年有效期后自然作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将继续依法检查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将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直接审批,将有限的人力集中在监督上,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将过去重审批轻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以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后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地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对各地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将会及时予以纠正。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药房》|2001年第5期|269|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0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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