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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次修改對制止惡意註册的影響

     

摘要

2013年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爲强調商標使用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但是由於制度設計和市場運行問題,相關條文並没有有效制止商標惡意註册行爲,反而使得商標惡意搶註、商標囤積現象日趨嚴重。爲了制止這一現象,引導市場主體將商標註册回歸到使用目的,2019年4月23日,《商標法》第四次修正案通過。該法第4條第1款新增:"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册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相應地,新修法律在第19條、第33條、第44條、第68條進一步限制了惡意商標申請的代理行爲,並將惡意申請作爲商標異議與無效的理由之一,增加了惡意申請的行政處罰條款,形成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針對惡意註册行爲的嚴密的規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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