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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展开——结合《生物安全法》的考察

         

摘要

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带来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被国家视为必需肩负的义务,注意力从末端向前端的转移成为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被环境法接纳为形态各异且具备一定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意在以政府干预限度的妥适为要义,指明事先采取预防行动的类型化和协作化方向。风险预防无意追求最大限度或无限度的安全,而是试图探明尽可能妥当的路径与目标。生物安全风险颇具不确定性,预防行动势必要求手段与界限等方面的弹性和适应性,并应敦促风险决策安排和规制措施执行形成程度妥当的动态平衡。《生物安全法》全方位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并以分类管控制度和联防联控体制机制为承接;但日后仍应进一步示明权力约束路径,续展联防联控体制机制的优化作业,并对分类管控条款与制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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