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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标签瑕疵的法律分析

     

摘要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标准规定 在食品类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很大。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能够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故正确理解与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至关重要,该条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著录项

  •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2019年第34期|24-25|共2页
  • 作者

    蒋翔光;

  • 作者单位

    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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