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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履约担保方式研究

             

摘要

cqvip:随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不断推进,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项目建设不断增加。2019年,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方的名义提交”。由于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只针对单个主体,尽管住建部规定可以以成员方分别提交和以牵头方名义提交,但在实践中对于业主方和牵头方来说,在履约保障、履约责任、联合体双方的管理、违约追索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深入研究与探索联合体履约保函两种提交方式的法律保障作用、违约索赔,以及两种提交方式所“赋予”的业主与联合体(总承包商),与联合体牵头方、成员方的管理关系,特别是对烟草行业EPC项目提交履约保函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为保障业主方利益、健全EPC模式法律法规、防范EPC建设模式风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勘察设计》 |2020年第12期|77-81|共5页
  • 作者

    王康; 胡怡彰; 熊志杰;

  • 作者单位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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