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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能发挥打折

             

摘要

cqvip:自2013年6月1日起新版GSP已实施近半年,其中三条对药品零售企业是极大考验:1.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2.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3.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店外兼职。那么,现在相关企业的执业药师配备、提供服务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为了了解相关情况,《中国药店》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药店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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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药店 》 |2014年第3期|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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