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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的竞争法实施——从欧盟近期判例法中汲取的经验

     

摘要

本文并不认可欧盟法院(CJEU)就Pierre Fabre与Coty Germany Gmb案所作出的判决,认为在数字经济领域,价格不再是竞争的唯一重要参数,因此竞争法有必要重构其理论基础,以解释在集中市场设计中所蕴含的张力。正如欧盟法院在Pierre Fabre与Coty案中采取的做法所表明的,当竞争主管部门和法院在考虑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时,也需要考量到市场的独特心理属性。因此,本文解释欧盟法院的决定并非驳斥关于品牌间和品牌内竞争的著名争论,而是借鉴了在市场中创造不同类型的“多样性”概念,以便消费者不仅能够在他们面临替代选择时做出选择,而且还能够使之做出将影响他们思考是否应该考虑替代选择的决定。本文的研究成果旨在推进关于数字市场监管方式总体政策目标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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