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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合法性与司法审查标准之重构

             

摘要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规范,公司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与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因而公司登记机关已经尽到法定审查义务的公司登记行为,往往被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撤销。这说明我国公司登记合法性审查的司法标准存在严重缺陷,需要正确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重构:分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与撤销公司登记之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坚持民事诉讼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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