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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予处罚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摘要

近年来由于各级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违法案件查处率逐年上升,但是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尚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求。根据农业部《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的要求,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中开设“以案说法”版块,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主体的适格性1、证据的形式要件2、法律适用的准确性3、程序的合法性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5、追诉时效的适用6、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适用的情形以及部分处罚种类的正确应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此后“以案说法”将不断刊出。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2期|86-8795|共3页
  • 作者

    陈向武; 孙敬秋;

  • 作者单位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

    山东青岛 266032;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

    山东青岛 266032;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防疫措施与管理;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1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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