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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的问题审视与协同之道

         

摘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长期存在衔接机制不畅现象,需诉诸于对劳动仲裁的正确定性。劳动仲裁是历史演进的结果,符合国际上的共通经验, 应当继续存续。劳动仲裁的准司法性决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是一种劳动争议解决专门机构与普通法院的关系,裁审关系亦为特殊的一审、二审 关系。当下可通过修正仲裁制度、重构劳动争议审级制度等方法,以期协同裁审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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