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民用燃料销售价格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民用燃料销售价格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国发〔1990〕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适当提高我区市场民用燃料销售价格。一、提高民用煤销售价格本着"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根据今年煤炭矿价和铁路货物运价调整对市场民用煤的影响,我区的民用煤销售价格平均每吨提价额按不超过一十六元掌握(折算为每只七百五十克蜂窝煤提价一分二厘),其中: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的居民定量蜂窝煤(重量七百五十克/只)销售价格,按每只六分二厘安排;北海市居民的定量蜂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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