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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桂政发[1999]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实施。在此之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此件不一致的,均以此件为准。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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