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关于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规定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开始,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编修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编修地方志对于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编修地方志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修志工作,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为修志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按要求做好第二届修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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