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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的范围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摘要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贿赂为财物,不足以规制社会中所发生的种种新型贿赂犯罪,引致学界对于贿赂范围的争议。对其立法渊源的探究可以得出我国对于贿赂的一贯立法态度,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层面中对新型腐败犯罪的漠视。司法与立法的相悖、刑法规定的滞后与贿赂犯罪的发展引起的冲突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贿赂的范围,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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