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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

     

摘要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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