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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摘要

2009年2月5日,教育部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绩效工资应以绩效考核为基础。 其绩效考核内容为: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该指导意见将师德放在绩效考核的首位,明确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另外,指导意见认为“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因此将从事班主任作为绩效考核内容。 指导意见还表示将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有效方法,创新考核机制。要求各地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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