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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受伤,谁是赔偿主体?

     

摘要

案例2015年清明节前夕,曹某与爱人前往郊外母亲墓地扫墓。下楼时正赶上邻居刘某也去墓地扫墓。刘某因自己的轿车被儿子开走,便于前一天晚间向朋友张某借来轿车使用。热心的刘某主动提出让曹某夫妇搭乘自己借来的轿车一起前往墓地扫墓。刘某驾驶轿车驶出城区后,路过一处转弯处时。与村民齐某开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夫妇受到不同程度的轻伤。经住院治疗,曹某与爱人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齐某负同等责任。乘客曹某与爱人无责任。随后,刘某主动给曹某夫妇2000元作为补偿。

著录项

  • 来源
    《汽车运用》 |2016年第7期|37|共1页
  • 作者

    杨学友;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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