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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比较

         

摘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共同之处,从立法目的、判断标准对两个法条进行比较,希望对依据此两项条款的审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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