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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印的格式和要求

         

摘要

读《档案与建设》1991年第6期中曹青兰同志《谈谈公章的使用》一文后,笔者有些不同的看法。在此,也谈一谈公文用印的格式和要求。印章是表示制发文件机关对公文、证件生效负责的凭证。凡正式公文,一律加盖印章。现在不少单位的公文用印确实很随便,用印的位置千姿百态,好象没有规定似的。其实不然,1989年3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文件,印章盖在文件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发文日期,并应注意尽量使年月日露出。文件加盖印章后不需在落款处另署发文机关。由此可见,公文用印有其规定的格式和固定的位置。公章不是盖在发文机关上,而是盖在发文日期处,即使在落款处仍署发文机关,印章的位置也应以发文日期为准。“把印章盖在发文机关上”的提法和做法显然是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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