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档案与建设》 >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看我国古代文书制度的法制化

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看我国古代文书制度的法制化

         

摘要

在中华古代律典中,《唐律疏议》是目前传世最早的成熟法典,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①而《大清律例》是封建王朝最后的律典,也是“中国历朝法典发展最高阶段的标志”。这两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内容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务文书管理是国家政务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为保障公务文书的高效运行,两部法典都有大量的涉及公务文书管理的条文。本文试图对这些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其异同点,以显示中国古代文书制度的法制化特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