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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中国特色限制——以我国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归属为视角

         

摘要

在各项国家权力中,司法权应该说是最弱的。但随着法律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以及法律对司法权界限规定的不明确,司法权也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膨胀现象。例如,我国改过去仲裁庭发布商事仲裁中类似临时措施的做法为法院发布与执行该类措施,司法权在此进一步膨胀,既不能满足仲裁实践的需要,也与国际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对司法权予以限制,明确临时措施的定义,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并在国内仲裁中赋予仲裁庭执行除针对第三人外的临时措施的权力,同时规定境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临时措施可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能充分发挥仲裁分流诉讼的功能,并使CIETAC真正迈向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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