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农化市场十日讯 >经营者销售相冲突的种子和农药产品致作物减产,要赔偿吗

经营者销售相冲突的种子和农药产品致作物减产,要赔偿吗

     

摘要

被告夏某长期经营种子、农药生意。原告姜某从被告处购买稻种和草烟农药,被告夏某承诺称稻种和该草烟农药不相冲突,可以混合使用。原告搭配使用后造成了原告稻田大面积减产。原告向东海县农委投诉,原告依法委托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测产,测产报告显示,被告出售的农药、种子给原告造成了减产,分析结果为水稻死苗现象是为草烟水剂所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